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决定在学生中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在学习期间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授课和考试、考查,按时完成作业。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各科结业考试成绩及格,总成绩在本班前30%名以内,在学习期间被评为地、市以上(含地、市级)先进个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科研成果奖或人民解放军三等功以上,可优先评选。
4、热爱本职工作,学以致用,积极进取,任职单位没有不良反映。
5、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①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者;
②考试、考查因作弊行为受到处分者;
③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科目者;
④缺课超过1/3者;
⑤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者。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除以上1、2、3、4、5条外,还须具备:
关心班级工作,办事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评选办法
由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班委会讨论并征求学生意见后写出推 荐材料,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以上推荐材料和意见均写的《优秀学生登记 表》、《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上),报请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三、评选要求
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院系、班都要认真对待,不可草率从事,更不允许弄虚作假。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其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收回《荣誉证》,并通报批评。
四、评选限额
各班评选的优秀学生最多不超过该班学生人数的8%;“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一般为每班1-2名。如该班所有学生学习成绩均达不到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准,可择优推荐一名优秀学生和一名优秀学生干部。
五、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各类学生学习期间评选。评选按照不同学制,分别在第三、五、七、九等学期进行。
六、奖励
对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荣誉证》,印发“光荣榜”通报表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本人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