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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b488.com学员证管理办法
2014-06-10 10:18  

 

学员证系证明在籍学员身份的证件,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学员证在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学员毕业、退学时交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由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统一交回继续教育学院。  

2、学员证是在籍学员的身份证明。领取教材、参加学习、辅导、教学实验和课程考试、考查时,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3、学员证不得擅自涂改。凡擅自涂改或利用学员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学员对学员证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并不得转借他人,违者必究。  

5、凡因遗失学员证申请补发者,须按以下手续办理:  

本人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登记挂失,同时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经研究同意后予以补发。补证应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一张,并收手续费和工本费。  

6、学员证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7、丢失的学员证找到后,应立即向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申请注销。不得两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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