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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b488.com学生行政处分试行条例
2014-06-10 10: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延安大学成人教育学籍者,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对成人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中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违犯校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一年)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主要包括: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3、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1)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    

2)多次作案价值300元以上者;    

3)虽未窃得财物,但作案手段恶劣,有伤他人等行为或后果者;    

4)以欺骗为目的,用各种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在200元以上者;    

4、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损坏财物折价在200元以上者;    

5、策划、参与或为打架提供凶器,或持戒打人者,右为打架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致他人重伤者(此款除给予当事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外,还应负责对方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用车费等);    

6、道德败坏、非法同居或生活作风方面有越轨行为,影响极坏者;    

7、考试作弊或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    

8、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一学期不参加面授或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    

9、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表现较差或继续有违纪行为者;    

10、自己吸、注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注毒品或贩卖毒品者;    

11、收看、复制或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相制品者;    

12、嫖娼卖淫、从事或参与“三陪”服务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在40学时至49学时者;    

2、犯有第五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毕业班学生中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对未能解除处分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在结业一年以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已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打架、殴打他人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领退学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单方面动手打人(欧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欧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视其情节分别按以下处理:    

1)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侮辱、诽谤、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者;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泄漏国家机密、包庇坏人、买脏、销脏者,给予严惩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场作弊(包括携带夹带、偷看、抄袭他人或供人抄袭,以各种形式传递答案、考前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桌面上等),其试卷作废,该科成绩记零分,不再给正常补考机会,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整个学习期间有二次作弊行为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请人代考、代听课、代做作业者分别按以下处理:    

1、学生请人代考,该门课程应予重修,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学生请人代听课、代做作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至1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15学时至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学时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学生行政处分的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各级组织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例举的违纪行为,确立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本条例处分中“×××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www.sb488.com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7.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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