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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2014-06-10 1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外地举办的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辅导站)。

第三条 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重要的办学形式之一,其教育对象主要为社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社会成员或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实际情况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学历层次,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

第四条 函授辅导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函授生接受函授教育提供必备条件。函授辅导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函授辅导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辅导站职能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函授辅导站在业务上接受学校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函授辅导站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设置函授辅导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的需求(包括生源、人才市场需求);

2、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在一个地市设置的函授辅导站一般不超过2个;

第六条 设置函授辅导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具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辅导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4、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5、能保证提供函授辅导站的必要经费;

6、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签订建立函授辅导站的协议。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3、函授辅导站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4、函授辅导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名单;

5、函授辅导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7、变更协议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设置函授辅导站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函授辅导站的请示;

2、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备案登记(格式见陕西省函授站备案表);

3、学校(甲方)与函授辅导站(乙方)协议书;

4、关于设立函授辅导站的可行性报告;

5、函授辅导站聘任辅导教师名单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需提交教师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或聘书等复印件;

6、函授辅导站将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

7、函授辅导站管理章程;

8、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制,函授辅导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及教师资格证书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9、用作函授辅导站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合同,并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的合格文件;

10、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www.sb488.com。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www.sb488.com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函授辅导站招生计划的安排以及负责各函授辅导站的招生;

2、对教育质量和在函授辅导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辅导站的教学工作;

3、制定函授辅导站协助学校进行招生、教学过程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每学年对所属函授辅导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函授辅导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辅导站,应予撤销;

5、每学年召开函授辅导站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6、组织函授辅导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函授辅导站的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负责做好本站函授生的注册、考勤和教学工作过程及其他管理工作;

3、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4、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5、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6、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7、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

8、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0、协助学校做好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

11、严格执行学校和函授辅导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函授辅导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12、每年7月底以前向学校、设站单位、所在地教育局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按照要求向学校报送学生成绩、鉴定等材料;

13、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辅导站的设置,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2、解决函授辅导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问题;

3、做好函授辅导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辅导站工作;

5、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函授辅导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十三条 函授辅导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辅导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函授辅导站当年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函授辅导站应按甲乙双方建站协议的规定,按时向学校交缴管理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函授辅导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在该站所在地区招生或撤销该函授辅导站。

1、不执行本细则的;

2、不履行函授辅导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3、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和保证教育质量的;

4、不按规定招生,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5、以函授辅导站名义从事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辅导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范围活动的;

6、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7、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及陕西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www.sb488.com。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双方协议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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